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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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 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规 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六区 (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执 行)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 规划条件核实),是指我局对建设单位(个人)申请进行规划条 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方案 (总平面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 实,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 1 可证》或土地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市政工程规划 条件核实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确需对建筑工程进行分栋 或市政工程分段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向辖区分局提出申请,研究 后确定。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对两栋以上的建设工 程竣工后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具有完 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在对最后 部分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指标和总体容 量。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由辖区分局负责承办,审 批处、执法支队、市测绘院配合;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由 辖区分局负责承办,审批处、市政处、执法支队、市市政院、市 测绘院配合。 第二章 规划条件核实程序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 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市政基础等基础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要求完成; (三)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 2 (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 场地清理完毕; (四)规划审批的其它要求已经落实完毕(包括要求建设单 位在建设前至竣工后解决矛盾、履行承诺等情况) (五)建设项目已完成批后管理,对在建设过程中不符合规 划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已按要求处理完毕。 第七条 规划条件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本规定 第八条要求的文件、图纸、资料到市政务大厅我局规划条件核实 窗口进行申报。 (二)受理:我局规划条件核实窗口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请后,对所提供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 受理,出具报件受理通知单,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辖区 分局;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更正 的资料内容。 (三)核实:辖区分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核实是否符合项目 地块规划条件、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进行核验。 (四)核发:辖区分局对符合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要求的建设 项目,应当自政务大厅规划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3 作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转政务大 厅规划条件核实窗口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核实要求的,自报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 内,由辖区分局签署意见,负责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 实整改通知书》转规划条件核实窗口,并书面回复申请人,经整 改合格后可重新申请。 第八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授权委托 书、受委托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事宜的书面申 请、填具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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