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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附带决议97年起.doc
《97年-抽查附帶決議》
序號 決議內容 決議時間 決議函文號 備註 12 15樓以下且非高層建築物者,緊急昇降機間通向2座特別安全梯,且其中1座特別安全梯得改為淨寬90公分以上之戶外安全梯。
結構柱兩側設置裝飾柱,扣除結構柱寬後,裝飾柱合計之寬度不得超過120公分且不得設置開口。
建築物得於外側雨遮上方,自外牆牆心起算小於50公分處,設置高度低於60公分之欄杆或寬度合計不超過該處開窗1/4之固定裝飾性構造,且裝飾型構造應於開窗處或緊急進口處留設淨寬75公分*120公分或100公分*100公分以上之無遮蔽開口。建築物結構露樑兼具雨遮功能且樑身寬度在100公分以下者,得於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100公分範圍內之樑身部分標註為雨遮,適用前項規定。 九十七年一月份(1-15) 97年2月21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62629800號 相關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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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頂層露台裝飾構造物突出屋頂版1.5公尺部份,應併屋頂突出物檢討面積及高度,免受92年12月25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747000號函附帶決議之限制。 九十七年六月份(1-15) 97年7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62758300號 相關附帶決議
1-4-8 14 按內政部87.12.4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三四四五號函釋:『……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在不妨礙其設置目的之原則下,防火間隔內得設置平面式車道……。』有頂蓋之車道得比照上開函釋免檢討防火間隔。 九十七年七月份 (1-15) 97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62783300號 相關附帶決議 15 位於各層退縮建築所留設天井式露天平台如標示為屋頂平台,上方設置過樑及立面造型裝飾版,得不受本會原決議有關露台之相關規定限制,惟立面垂直裝飾版應依下列擇一規定檢討設置(如附圖):
1.垂直設置裝飾版寬度合計應小於露台淨寬度之1/4;
2.垂直設置1/2露台淨寬度且透空過半之裝飾版。
另屋頂平台與陽台間應設置欄杆(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8條檢討)。 九十七年七月份 (16-31) 97年9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62800300號 相關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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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16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7條,高層建築物之定義已修正為『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目前尚未修正,致使防火避難法規執行上尚有疑義,建請大部配合高層建築物專章規定,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通達十五層以上應設置特別安全梯』部分修正為『十六層樓』。 九十七年九月份(1-15) 97年10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
09762836000號 相關附帶決議
17 雨遮外設置遮陽板或外框架式
透空造型版,其圍塑範圍請計入建築面積並計一次容積樓地板面積。 九十七年十月份(16-31) 相關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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