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数位化图书馆所涉及之着作权问题之研究-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
數位化圖書館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之研究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6/11/16@經濟部高雄聯合服務中心 數位時代對圖書館的影響 圖書館與著作權保護的衝突昇高 館藏徵集、館藏數位化、數位圖書館服務的提供,都與著作權法息息相關 公平提供服務的實現 圖書館可不受時空因素限制,更「公平」、「適時」地提供資訊服務 解決館藏空間及利用的問題 透過數位化技術,可將不適宜保存的館藏有效的使用及保存 數位出版為現代文化產生及流通管道 圖書館須以適當的方式使公眾可接觸到數位著作 圖書館與著作權法 圖書館在著作權法上的定位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圖書館即屬著作權法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發展的重要角色,自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數位圖書館的新平衡點 數位+網路這二種新科技,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衝擊非常大,如何維持數位圖書館的功能,並保持與著作權人、數位出版業者的互利共生關係,乃是今日發展數位化圖書館最重要的焦點 圖書館與著作權法 圖書館有其存在的既有社會角色—典藏文獻、發展教育、提供資訊、傳播文化等,而隨著科技的進步,利用數位化的技術來提供適當的圖書館服務,即屬圖書館的使命。 著作權法一方面應該協助圖書館合法提供服務,以完成其使命,二方面又應該限制圖書館利用數位及網路科技的範圍,以避免著作權人忍受不符合比例的損害。 著作權的各種權能、授權制度、合理使用制度間的平衡,為吾人在考量數位化圖書館所涉及著作權問題的討論重心。 著作權法中圖書館發展介紹 我國著作權法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時,首次將圖書館的角色放入著作權法中(舊法第三十二條),使圖書館應使用者要求代為影印資料的行為合法化,並針對圖書館在保存館藏及館際互借一定範圍內,而若屬絕版或無法購得之著作,因保存資料或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亦得重製著作物。提供複製館藏的合法依據。 著作權法中圖書館發展介紹 民國81年6月10日之修正,將原條文移至第48條,更進一步放寬圖書館在保存資料得重製著作物之範圍,不以絕版或無法購得之著作為限。 民國87年1月21日修訂第48條,因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發行量少,流通度低,而為研究發展應用上資料參考之所需,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108條(d)項立法例,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影印論文集單篇著作之全部,更進一步加強圖書館資訊提供之能力。 著作權法中圖書館發展介紹 民國87年同時為利於大眾利用著作之摘要達到查詢之目的,參照英國著作權法第60條立法例,增訂第48-1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對於我國博、碩士論文索引系統、期刊論文索引系統的建置,給予合法化的基礎。 數位圖書館發展的困難(一)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稱重製是否包括數位重製,可能仍須經合理使用原則的判斷。 目前美國(DMCA)、澳洲(Digital Agenda)都已經對於原著作權法作修正,將數位(電子式)重製明文納入,但給予一定的限制。 數位圖書館發展的困難(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範圍不易確定 目前較無爭議的幾種情形: 因受保存場所面積及著作性質之限制,必須加以重製保存者(例如:報紙) 因古書珍本破損,為防止散失,而加以重製 著作破損、污損部分之修復,而加以重製 美國舊著作權法第108條規定,圖書館必須在單純為取代已損害、惡化、遺失、遭竊之著作物或發音片,或是經過合理的努力而認定不能以合理價格取得某一著作物時,才會被認為是屬於「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數位圖書館發展的困難(三) 數位著作的取得難以符合圖書館需求 數位館藏的取得 將傳統館藏數位化 自市場取得數位著作 網際網路資源的運用 數位館藏多係以「授權方式」取得 增加授權談判的成本 授權條款執行的控制 數位圖書館發展的困難(四) 網際網路使得過去「以人就館」的圖書館服務,具有提供「以館就人」把服務送至使用者端的可能性 舉凡透過網路提供服務,均須考量著作權法新增之「公開傳輸權」 由於公開傳輸行為,營利與非營利性質的利用,對於著作權人所造成的損害幾乎相同,已超出過去認為營利性質利用對著作權人造成較大損害的認知,因此,公開傳輸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的空間遠較過去在處理「重製」時來得窄,也限縮圖書館透過網路提供服務的空間 可能的立法建議方向 圖書館等機構為數位典藏目的所為「數位重製」的合法化 圖書館等機構之書目或摘要系統透過網路提供服務的明確化 圖書館等機構內部有關數位著作利用的合法化與限制 圖書館有關數位著作對外提供利用的限制 圖書館從業人員責任限制的修正 近年與圖書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