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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石油化工公司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XX石油化工公司
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职工休假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所有在岗正式职工,非在岗人员不享受各类休假。
第三条 各单位应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均衡地安排职工休假,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条 假期管理归口人事部门。B、C级管理人员的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的休假,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章 假期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 职工休假假期的审批权限:
1. 半天以内的,由班组长审批。
2. 半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车间(单位)领导审批。
3. 3-10天(含10天)的事假、病假、补休假;3天以上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经车间(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报人事部门审批。
4. 10天以上的产后长假、事假、病假、补休假,经车间(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签字同意后,报直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职工请销假程序:
1. 职工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办理请假手续。
2. 职工请婚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应经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盖章后,再向车间(单位)领导申请休假。
3. 职工休假期满后,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职工请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休假的,按旷工处理。职工超过假期未续假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
第八条 职工享受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九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的加班审批程序审批后,法定节假日可安排职工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按该职工日基薪(为岗位、技能、工龄工资之和)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连续倒班生产,与生产密切联系的保运、产品出厂、生产检验等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的,应正常工作,直属单位按该职工日基薪(为岗位、技能、工龄工资之和)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部分职工可享受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35周岁以下)放假半天。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 年休假
第十一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第十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并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1.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应安排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2.直属单位人事部门每年元月15日前安排好本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并告知职工本人。
3.职工应服从组织安排,按单位安排的时间休假。
第十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直属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人事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绩效考核奖(按所在单位平均水平计发)。对按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审批的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直属单位按该职工日基薪(为岗位、技能、工龄工资之和)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理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干部部门负责对B、C级管理人员的年休假进行监督检查;人事部门负责对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十八条 直属单位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休假管理台账,将职工的年休假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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