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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
《民法学》精讲笔记(5)
2.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独一无二的物或经过指定的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灭失了,如果是种类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是特定物,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因为此时构成履行不能,但可能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3.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4.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有效,限制流通物只有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订立买卖合同才有效,而禁止流通物任何人订立买卖合同都无效。
6.可分物、不可分物:
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不可分物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二、物权特征与效力(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
1.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绝对权(对世权)
3.物上请求权(对****)
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相容性(一物一权主义)
5.追及效力
债权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具有追及性(取回权)―――物在呼唤主人
但物权的追及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阻断)
6.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所以一物可以数卖,但几个债中任何一个债都不因为成立的早晚而享有优先请求履行的顺序。 而物权具有优先性,在一物数卖中,一旦某个债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其他债权人不得以自己的债权对抗物权,其他债权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债的平等性,破产分配中的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是平等的。(但如果不是破产分配,而是某个债务人先去要债的话,则潜规则是:先下手为强) 因此如果没有债的平等性原理,世界上就不会有破产制度。而一旦某个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了抵押的话,则物权优先于债权,此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尝。因此如果没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世界上就不会有担保物权制度。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物权
同一物上存在若干物权时,物权之间有先后顺序à见担保法部分
7.公示与公信(债权具有私密性,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
动产――交付(占有);不动产――登记;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
8.物权体系:
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所有权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不依赖原权利人或任何人的意思(主要依据事实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
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
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①先占:
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抛弃物是指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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