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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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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1、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2、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
3、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管理;
4、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务会计管理;
5、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6、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7、熟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8、熟悉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9、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类、权利义务;
10、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概念。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7年新增)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特殊规定】(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考生应准确区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投资项目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例题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例题2】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 技术水平落后的
B、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C、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D、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答案】AD
【解析】选项BC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007年新增)
1、并购形式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2、并购要求
(1)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重点)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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