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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1
PAGE PAGE 1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应满足半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心理慰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配置合理、运行经济,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高质量和人性化的服务。第六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次性建成,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居住区人口数量确定,其用房面积应符合表1规定:表1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规模分类表类别居住区人口(人)建筑面积(㎡)一类30000~500001080二类100001:规模在10000人以下的居住区原则上不单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宜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注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第十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一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用房;辅助用房。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第十二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 第十三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第十四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表2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使用面积表 (㎡)用房类别使用面积指标一类二类老年人用 房生活服务用房311129保健康复用房8460精神慰藉用房15888辅助用房150102使用面积合计703379建筑面积合计1081583 注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65计算。注2: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第十五条 老年人照料日间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 新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半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二、宜与医疗、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临近;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第十七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建筑,二层以上的宜设置电梯。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选择建筑的低层部分设置,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 第十八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根据半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第十九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单独设置老年人休息区,休息区宜与保健康复和精神慰藉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建筑标准第二十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半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第二十一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抗震强度不应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乙类标准。第二十三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4~8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第二十五条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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