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ㄉ韫こ淌┕ず贤em篇中院例释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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ㄉ韫こ淌┕ず贤em篇中院例释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 ——青岛中院审判例释之八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能否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答: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尽量作有效解释。只有当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才可确认无效。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因此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发包人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未取得上述证件被有关ZF主管部门责令停建的.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对发、转、分包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对发、转、分包有以下禁止性规定: (1)发包方面,禁止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 (2)转包方面,禁止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以及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方面,禁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附:《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各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什么是劳务分包?劳务分包的效力如何确定? 答;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以及特殊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具有以下特征:劳务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技术管理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劳务承包人收取的是人工费,不是工程费。劳务承包人亦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总承包人、分包人、专业技术承包人均可将劳务性作业分包给劳务承包人完成,而不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当事人因此请求确认劳务分包无效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布架线作业,共计十三种。 附:《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5、如何认定非法转包? 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具体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2)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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