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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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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设计标准新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17431字节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 1?总则 1.0.1?为适应本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城镇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1.0.4?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6?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type?of?flat 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房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 2.0.?4阳光室?sun?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分隔。 2.0.5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6贮藏室cabinet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0.8标准层??typical?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9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3中高层住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七至九层的住宅。 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apartment?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20跃廊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for?leasing 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1.l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1.3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91)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 3.2居住环境 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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