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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三讲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主讲:林少东 清华大学、机械电子设计研究院诉北京威肯机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案 催化反应低温解吸除氧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于2003年10月获得授权,专利权人是清华大学和设计院,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解吸除氧系统,它由软水箱、除氧泵、水力喷射泵、混合管、解吸器、反应器、给水泵、气体加热系统以及相应的连接管道及阀门组成;其特征是上述的反应器采用3093催化脱氧剂及与其相应的反应器,同时在解吸器与软水箱之间增设一条回水管,该管从解吸器引出后直通到软水箱底部的除氧泵入口附近,并用管道将解吸器的底部与锅炉给水泵直接相联。其说明书载明回水管的作用是降低软水箱中水的含氧量,以保证氧水在软水箱含氧量很大或水温很低时也能稳定达标,同时使软水箱起到给水箱的作用,以适应锅炉负荷的变化。 在此基础上清华大学于2003年10月申请了“活性反应烧芯加热式解吸除氧装置”(以下简称加热式除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8月获得专利权。该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解吸除氧装置,主要由软水箱、除氧泵、水力喷射泵、混合管、解吸器、除氧反应器、热交换器、电加热器、给水泵、解吸器与软水箱之间的连通管、直接上水管以及其他相应的连接管及阀门组成,其特征在于上述的电加热器采用远红外线管线型电加热器并置于除氧反应器内,且与活性炭脱剂一起组成烧芯加热式反应器。 被告 2003年4月清华大学许可平谷康发厂使用其低温除氧系统专利技术。威肯公司于2006年从平谷康发厂购买了5套解吸除氧装置,又进行了销售,并打上“威肯公司制造”字样。2006年威肯公司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专利设备的海达公司外购买了解吸除氧装置的零部件,并按专利技术方案的要求将其安装于清华大学校园内,且标明“威肯公司制造”。威肯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中称:我公司对清华大学的专利进行了深度的开发。王绍康于2006年申请了补偿式除氧装置专利,该专利的特征在于热交换器的气体进口管路上并联一个压力补偿器。2007年以后,威肯公司开始制造销售王绍康的专利产品。 处理: 依照《专利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威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解吸除氧装置的侵权行为; 2、威肯公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威肯公司赔偿原告20万元。 威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原诉理由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清华大学、设计院与威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威肯公司撤回上诉。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与实用新型: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技术范围,与就是某一项专利所包含的对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在专利法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例外地是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的。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决定于权利要求书本身具有的权利界定和权利告知两大功能。 如何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含义便成了确定权力范围的关键。考察各国专利法的实施,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有三种作法: (一)周边限定论 周边限定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为文字解释。即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作为最大保护范围。没有包含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东西,是对公众开放的,不能受到专利保护。这种解释规则要求权利要求书撰写得清楚、准确,得以精确包括属于发明的所有合理的、可想象的变化。这对于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很高,近似于苛刻。而对于意图侵权者来说,对专利发明作些改动就可能逃避侵权责任。所以,如果按照周边限定的方法去做,其结果往往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二)中心限定论 所谓中心限定论是指,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为核心把保护范围扩大到合理范围,而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字面上的表述。这种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有利于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不仅权利要求的东西得到了保护,就连申请时没有想到的东西,也可能被置入保护范围之中。对于公众而言,适用这种解释规则会因为保护范围模糊、难以确定而受到不应有的约束。 (三)折衷论 《欧洲专利公约》有关专利保护范围的第69条规定:“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表述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另“第69条不得解释为:欧洲专利给予的保护范围必须按照权利要求措词的严格守则意义来理解,而说明书和附图只限于解释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之处;也不应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一个指针,而将给予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以后才能理解的范围” 。其界于前两者之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国外的确定办法有两种: 一种是以被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本身来确定其保护范围,他人不仅不能在相同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而且也不能在其他种类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 另一种是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者在申请外观保护时,可以就外观设计指定使用在若干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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