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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未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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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未修订

零售业务管理手册 2011年4月 内部资料 注意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一编 个贷业务分册 第十章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PAGE \* MERGEFORMAT 1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 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开办 第八条 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 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异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至少有一方在异地的委托贷款。 受托人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时,务必遵循审慎原则,严控风险。 第三章 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必须明确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委托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要求调整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出具《个人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见附件6) 第十三条 贷款还款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委托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组合还款法、按月/季/年还息到期还本、等比累进还款、先还息后等额/等本金还本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七种方式。 第四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十四条 按照有偿代理的原则,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费率按照委托贷款的手续繁简、贷款金额多少、所负责任大小,在按年收取委托贷款金额的1‰~30‰范围内,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进行收取,但每笔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 分(支)行受权审批人按照权限审批委托贷款手续费率。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展期时也应计收手续费,并实行事先一次性计收的方式,展期手续费按年按展期委托贷款金额的一定费率收取,展期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原始发放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率。 委托贷款发生逾期后,若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则免收手续费,若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则再行按原费率的1.5倍(不超过年费率30‰的标准)在归还贷款时一次性计收手续费。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归口零售业务部管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审贷分离、逐级审批”制度。各分(支)行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第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具体流程是经营单位发起、零售业务部负责审查、分(支)行受权审批人按照权限审批、放款中心负责放款审核。 第十八条 委托人委托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委托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2、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 3、委托人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书面申请(见附件3); 4、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借款人贷款用途的证明文件; 6、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调查和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须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将整理完毕的委托贷款文本及其他报批资料,按照我行个人委托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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