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秦朝的法律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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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朝的法律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法制原则;1、“缘法而治”,一断于法 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实施,指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社会的基本手段,甚至唯一手段,实现“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此,秦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盐铁论刑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2、法令由一统;3、弃礼任法,轻罪重刑 自商鞅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统一后发展至极端。《汉书刑法志》:秦始皇“专任刑罚…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法令诛罚,日益深刻”。秦不仅迷恋重刑,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还积极推行文化专制,禁止法家以外的各家学派存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程度。 上述原则,促进了秦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法律的发???和完备,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导致其法治逐渐演变为赤裸裸的暴力,并最终造成法治的消亡。;二、秦代的立法概况;(二)法律形式的多样化 1、律 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比较成熟稳定的、系统的成文法名称。商鞅改法为律,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律29种。 《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军爵律》、《置吏律》、《传食律》和《效律》。 2、课、程、式 《秦简》中秦代特有的几种法律形式。 课:《牛羊课》1条,关于牛羊饲养; 程:朝廷颁布的规定主管官员考核官营手工生产者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法律,《工人程》3条; 式:朝廷统一颁布的关于审判原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审讯笔录、查封笔录等方面法律文书的格式的法律。《封诊式》25节,关于“治狱”、“训狱”的要求和“爰书”的书写格式等等。;3、法律答问 是朝廷和地方司法官员以问答形式对法律所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对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多采用问答的形式,《法律答问》187条,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律义、立法意图、诉讼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保证对法律的统一理解,开注解法律之先河。 4、廷行事 廷行事即司法机关审判的成例,即判例法,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法律问答》中十余条直接以此为根据,是法律的补充形式,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三)《睡虎地秦墓竹简》 ;  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秦律令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第二部分:《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第三部分:《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整、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第四部分:《为吏之道》,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三、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 2.有无犯罪意识;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同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据秦简载,凡集团犯罪,即使盗窃仅一钱,也要比不足5人盗过660钱的处刑重;而同样的盗窃犯,2人以上、5人以下的共同犯罪又比单人犯罪处刑重。 ;(二)主要刑罚种类;;(二) 罪名;妄言罪 秦始皇巡视会稽,渡浙江(钱塘江),项羽和他的叔叔项梁一起在远处观看皇帝的威严仪仗,项羽对项梁说:“彼可取而代也。”项梁赶紧掩住他的口说:“毋妄言,族矣!” 《史记?项羽本纪》。秦末各地纷纷起兵反秦,郦食其(人名)夜见陈留县令,劝说县令反戈一击,陈留县令说:“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 非所宜言罪 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盗徙封罪 贼杀伤罪 “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 乏徭罪 ;四、 民事立法;3.婚姻家庭关系 (1)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程序。 《法律答问》有一条:“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女子未成年背夫逃亡,如系登记结婚,以背夫逃亡论罪;如没有登记,则视为无效婚姻,不予治罪。由此可以看出结婚的年龄是以女子身高超过六尺为标准,而且结婚需赴官府登记方为合法。 (2)婚姻关系的双方较为平等。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3)赘婿地位低下。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一条《魏户律》规定赘婿不得单独申报户口,不得分配国有土地,三代以后子孙才可以出任官吏。 ;经济法规;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2、中央行政机构;二、地方行政机构;诉讼程序;2.告诉限制;审判制度的特点 ;3、有罪推定 指被告人一经告发,在未经审判之前,就被推定为有罪,并以罪犯对待。表现为在诉讼过程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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