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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的调查报告
关于消防的调查报告
消防工作社会化是我国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消防的调查报告,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阻碍消防社会化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一是适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还尚未完全形成。
现行的消防监督机制,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形成的,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严重滞后于经济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制约着、阻碍着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发展。消防行政审批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事务包办的产物,实际上是政企不分的一种表现形式。消防监督机构重审批、轻管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立项、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装修设计、装修施工,施工中管理直至工程验收,都要经过层层的消防审批,事实上消防部门已经直接全面参与了企业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活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包办了应当由企业自己做主的事项,甚至有的图纸设计直接提出,“消防设计以消防部门意见为准”,“消防产品必须消防部门指定才行”等等不负责任的文字说明。这就制约了企业的自主意识和创造欲望,没有人再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探讨如何才能将消防工作做得更好。另一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消防监督机构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外的事务性工作中去,不能从深深介入的微观消防监督领域中撤退出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体现,越俎代庖的现象突出。因此,消防社会化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
二是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缺陷。
应该说,以《消防法》为主的消防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但目前还存在不少 立法的“空白点”,一些必须与《消防法》配套的规章有待制定。对于消防行政处置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等问题,目前只有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实际消防工作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由于没有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造成部分地区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不落实。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推动消防社会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目前我国始终没有将消防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来抓,公民的消防意识极其淡薄,对消防工作的认识仅限于生产生活中的积累的一点极其有限的经验而已。61号令属于部门规章,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消防法仅仅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行政处分并不是消防监督的权限,警告处罚无关痛痒,实施了也不能起什么作用。这些问题都极大地阻碍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发展。
三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组织尚不健全。
不少重点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已逐渐明确,自我负责的主体意识逐渐养成,但仍有少数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仍存在“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事情”的错误想法,存在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消防档案建设不规范等问题。还有一些单位没有真正建立起消防安全组织,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内容、职责和奖惩措施。有的单位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生搬硬套其它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不顾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导致消防工作职责不明,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
二、如何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战略部署,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我国入世后的实际,对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认真进行清理,该制定的制定,该完善的完善,该废除的废除,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使其更具操作性。
消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有力保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既不可忽视也不能懈怠。《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因此,要做好消防工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把确保消防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同时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走群防群治之路。
1、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现消防安全责任的社会化。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我国《消防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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