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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上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
(五)协调处理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军人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六)请领、发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军人证》;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负责本区所属单位和驻区内其他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军区空军后勤部卫生处负责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济南军区空军和未设卫生部门的省军区,其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所在军区承担。
第十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工作的医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医疗体系部队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申请;
(二)实施残情医学鉴定;
(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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