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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禁止重婚。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
答: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有:
第一,宪法和法律。
第二,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答: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起决定作用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本身不具有经济内容。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人生关系引起的后果,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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