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解 读 省法院行政庭 朱 嵘 适用《征地意见》要着重注意的三个问题 1、着重注意《征地意见》具体条文背后的法律渊源 2、着重注意《征地意见》具体条文所体现的价值导向 3、着重注意《征地意见》实施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征地意见》 的基本框架 八个部分,五十四个条文 引言 一、受案范围 二、立案与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审 理 五、裁 判 六、非诉执行与先予执行的受理与审查 七、协 调 八、其 他 一、受案范围 属于受案范围的列举: (一)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 (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组织实施行为; (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作出的裁决; (五)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作出的裁决; (六)未经批准违法强制征地及拆迁房屋的事实行为; (七)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征地基本流程:“两批准、两公告、一登记、一交地” 1、批准征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 2、征地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5、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部门组织实施。 6、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受案范围: (一)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 (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组织实施行为;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作出的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苏政办发〔2007〕141号) 第二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 (五)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作出的裁决; (六)未经批准违法强制征地及拆迁房屋的事实行为; 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列举: (一)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最高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地报批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三)上级人民政府就集体土地征收作出的行政监督和指导行为; (四)征地补偿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二、立案与管辖 (一) 裁决前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裁决办法》的相关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苏政办发〔2007〕141号) 第二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 二、立案与管辖 (二) 复合行政行为的处理 同一征地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其组织实施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又对征地公告等行政行为提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