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水质检验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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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水质检验细则 1 总则 (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工业锅炉水质的检验检测工作,促进工业锅炉运行的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水(介)质检验。 2 依据 (1)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4)TSG G5002-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5)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 (6)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等。 3 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 锅炉水质质量检验的样品由检验机构的人员在现场取样(送检样品也按此工艺执行),检验检测单位人员应检查样品的状况和数量,填写样品登记表,并做好样品标识。 3.2水质检验检验检测次数 (1)新安装锅炉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后的水处理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水质检验。 (2)运行锅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3)检验不合格时应该增加检验次数。 3.3样品时效:水样应在取样后72小时内检测完毕。 3.4 样品采集 3.4.1样品采集种类:给水、锅水。根据需要也可采集原水、回水等。 3.4.2水样采集要求:水样的采集要求应依据GB/T6907---2005《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水样的采集方法》 (1)采样量应满足检验检测的需要,一般不少于500mL (2)采集有取样冷却器的锅水水样时,应调节阀门,使水样流速稳定,温度为30~40℃。无取样冷却器的锅炉,可从水位表排水管或锅炉排污管处取样。 (3)采集水样时,应先将取样管路中的积水放净,冲洗数分钟后再采集水样。 (4)盛水样的瓶应采用玻璃制品、聚酯类或聚乙烯类塑料制品。采样前应先将取样瓶清洗干净,采样时再用待取水样冲洗3次以上才能采集水样。采样后应迅速加盖密封,并粘贴标签,注明单位名称、锅炉型号、使用证号、水样名称、日期等。 (5)检验检测单位取样人员在采集水样时,受检单位应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共同对水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4、锅炉水处理检验项目和要求 4.1资料核查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准备的资料,核查以下资料,审阅是否符合要求: (1)有关水处理技术、管理资料; (2)水处理药剂、树脂、和填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3)有关的运行、化验、检修记录; (4)水处理作业人员证书。 4.2锅炉使用单位水处理运行和管理情况的核查,查阅上一个检验周期以来的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停炉水处理检验报告、化学清洗质量检验报告,了解水处理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电站锅炉必要时核查水汽系统测试报告、锅炉热化学试验报告等,审阅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 (2)在岗的水处理作业人员持有相应类别的证书; (3)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与水汽质量化验记录齐全,化验项目、频次符合要求; (4)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齐全,能够有效执行; (5)停(备)炉保护有关记录齐全、可靠; (6)有与水处理有关的事故分析报告及其防范措施。 4.3水质质量检验 工业锅炉的水质检测项目与方法和质量指标符合GB/T1576-2008。 5、评定原则 锅炉水质质量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5.1合格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水处理系统出力和运行周期满足锅炉给水需求 (2)水质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5.2基本合格 水质质量检测有个别项目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但是不会造成锅炉快速腐蚀、结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基本合格。 (1)在锅水碱度、PH值合格情况下,给水硬度偏高量不超过标准30%的; (2)在锅水PH值合格情况下,给水PH值不高于10.5的; (3)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锅水PH值低于10.0但不低于9.5.或者高于12.0,但不高于12.2的; (4)补给水采用软化处理,在给水硬度合格的情况下,锅水碱度偏低量不超过标准下限值得30%的; (5)采用锅外水处理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炉,当对蒸汽质量要求不高,并且无过热器时,锅水全碱度偏高量不超过标准上限制的10%,溶解固形物不超过标准上限制的10%; (6)锅水亚硫酸根、磷酸根偏低或者偏高量不超过标准上限制的+50%的。 5.3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合格: (1)水处理系统处理和运行周期不能满足锅炉给水要求的; (2)水质检测的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且容易引起锅炉结垢、腐蚀或者造成回水不能回收利用的。 6、检验报告 按照T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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