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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结帐前应关注的税务问题
1、赊销,延迟变现销售行为
2、视同销售
3、废料销售
4、包装物收入
5、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6、超过一年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劳务收入
7、利息收入
8、应付未付收入
9、资产盘盈收入
10、财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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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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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收入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
业所得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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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外资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仅适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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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劳务收入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以完工进度
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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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项目下的财务处理重点
1、盘点实物、盘点帐务(仓库帐、往来帐、成本、费用帐);
1)、对实物比帐面缺少部分是否属于应计收入行为,及时调整作收入处理;
2)、已收取款项的收入项目是否尚挂在往来帐中未调整总收入;
3)、对长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已达税法规定年限应计收入处理;
4)、对费用、成本、资产项目中的直接计减收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2、废料收入是否已在帐上反映,是否符合企业经营的客观情况;
3、公司是否有规范的盘点制度,有对盘盈资产是否已作帐务处理;
4、往来应收款项中有否企业间借货,是否计提了当年应收利息;
5、按完工进度和工程量确定收入,是否已有足够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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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核算费用项目:重点关注
1.关注利息:①列支标准用途????? ②对外投资借款及关联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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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集团模式????????? ?????????????????????????????④资本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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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标准.用途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标准(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我县暂确定为12%)计算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按实扣除。纳税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及合法凭据(支付给企业的为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收款收据或地税发票、支付给个人的为地税发票)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将其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当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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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借款及关联方具体规定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50%以内的部分,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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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模式下的利息列支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管理模式符合“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所属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可税前扣除,如集团所属企业利用集团的贷款再次向下一级企业拨付资金,下一级企业所承担的相应利息也可税前扣除。所属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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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的有关规定
有关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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