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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论检验检疫的概念和内容检验检疫的历史
卫生检疫: 1873年在上海、厦门口岸,为防止东南亚霍乱传入,由英国人詹姆斯作为第一个卫生官员对船舶实行登轮检疫;1930年,中华民国收回管理权;1949年后,归卫生部管理。
动植物检验检疫:1913年,英国为进口肉类,在上海成立肉类检查所,办理出口检疫;1928年,中华民国创办农产物检查所,在此基础上组建商品检验局;1965年,设立动植物检疫所,归口农业部。
商品检验检疫:1929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在上海设立商品检验局。1949年后,贸易部下设中国商品检验局,1993年后为副部级。
检验检疫合并: 1999年8月,“三检”合一,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海关总署管理;2002年与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国家质检总局。
检疫审批,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批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所属植物检疫机构
申报要求:①必须事先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 ②必须详细说明需要引进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③必要时必须提供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植物产地检疫: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植物预检: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植物及其产品隔离检疫又称入境后检疫,主要针对风险极高的进境繁殖材料,是将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其过程包括供试材料登记、初步检验与处理、饲养和栽培合格的材料、生长期检验与处理、出证放行等5个步骤。
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第二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织机构: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全国共设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2800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质量技术监督人员18万余人。质检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第二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及工作程序 第三节??出入境货物免验及复验
5)申请免验的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6)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商品不在免验范围内。
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 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 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 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复验。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复)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继续申请复验。是否准许,由受理申请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商检局受理的申请,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当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封识、标志完好,并保证其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复)验时的状态。
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可以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
国家商检局接到国内外用户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不良反映或者商检机构的报告,应当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审查组对免验商品进行抽查考核并作出审查结论。
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和生产企业,不得改变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果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
申请人可以在免验证书有效期满前4个月内申请续延有效期,经国家商检局复审合格后,可以续延免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申请人办理申请免验手续和获准免验的商品出口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费用。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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