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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
2、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票据的背书转让和贴现,其法律后果对于前手而言并无本质不同。追索权是《票据法》天然赋予后手的权利,除非通过合同明确声明放弃,但这一声明放弃的效力也仅仅限于特定的前后手之间。如果后来该票据再次被背书转让的,在再后手不知晓该情况,或者虽然知晓但未明确接受其追索权丧失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追索权。
目前实务中的一种做法是:对于信誉较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后均可终止确认,但对于信誉较差的一般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兑汇票,背书和贴现之后一般不终止确认。主要考虑仍然是信用风险大小的考虑。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情况下,如果属于真票且背书人非出票人,背书后应该没有风险(涉及到或有负债是否确认的问题),即便发生追索,背书人仍可向前手追索,因此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应该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应收票据的核算通过“应收票据”科目进行。该科目属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应收票据的面值及按期确认的应计利息,贷方登记背书转让或到期收回,或因未能收回票款而转作应收账款的应收票据账面价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到期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收到票据的账务处理
①收到票据时按面值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对于带息票据,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2、应收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贴现
①贴现额的计算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有关的其他公式:
票据到期利息=应收票据面值×票面利率×时间
重点掌握时间的计算方法:
一种以月表示,计算时一律以次月对日为1个月;月末签发的不论大小月,以到期月份的月末为到期日。计算利息的利率要换成月利率
另一种以日数表示,计算时以实际日历天数计算到期日及利息,到息日那天不计算息,也就是“算头不算尾”。
②账务处理
a.贴现时:
无息票据:
借:银行存款 (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额)
财务费用 (贴现息)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账面余额)
带息票据:
借:银行存款 (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 (实际收到的贴现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账面余额)
b.票据到期时:
贴现的票据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退票时,按所付本息(票据到期值)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做逾期贷款处理,申请贴现企业按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2)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①不带息票据: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借或贷:银行存款(差额)
②带息票据: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 (尚未计提的利息)
借或贷:银行存款 (差额)
3、应收票据到期的账务处理
(1)收回票据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 (未计提利息部分)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票据等
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贷:应收票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账户,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如为应付则记贷方) 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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