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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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变更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时,有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况;(四)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的环保标准;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五)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四、办理地点(一)办理变更登记的地点: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的,到盛华检测场(点击查询)查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提取机动车档案。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二)办理变更备案的地点: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2、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任选远郊车管站(点击查询)办理。五、办理时限(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本市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六、收费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取10元/证。七、收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八、办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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