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培训复习题案例分析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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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培训复习题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 5.2 案例分析(7题) 【案例5.2.1】 2003年3月,甲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征用了本镇乙村耕地10亩,并签定了征地补偿协议。甲镇政府对此块土地进行平整后,兴建了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甲镇所属的乡镇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2007年5月,该化工厂破产,厂房一直闲置。2007年底,甲镇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丙厂,甲镇政府将原化工厂使用的土地以及厂房租赁给丙厂使用,租期10年。2008年7月,当地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对此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但不知如何处罚。 1.甲镇政府批准使用乙村土地的行为是非法批地还是非法转让?如何处罚? 甲政府批准使用乙村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批地行为;甲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徒弟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镇政府没有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土资源局依法应作出:责成甲镇人民政府解除与乙村签定的征地补偿协议;责令丙厂退回非法占用的10亩耕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丙厂的用地行为是按照非法转让处罚还是非法占地进行处罚? 丙厂的用地行为应按照非法占地进行处罚。 【案例5.2.2】 1997年7月,a单位由于精简机构,有一栋办公楼空闲出来。该宗地位于市区,属划拨用地,占地面积620平方米,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a单位于当年将该楼出租给个体户b某经营宾馆,b某与a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b某每年向a单位缴纳租金3万元人民币,租期3年。 问:1.a单位与b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合法? 不合法 2.如合法,请说明理由;如不合法,应如何处罚?请说明处罚依据。 没收a单位土地非法收入3万元,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罚款。 A单位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给b某,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土地非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2.3】 A公司于2002年1月租用了B村一土地,双方约定长期使用,A公司一次性付给B村120万元人民币,可在该地块上搞种植业、建厂房和住宅。其后A公司在该地块上兴建厂房和住宅,2004年10月竣工。 2005年3月10日,县国土资源局对A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A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和住宅。 2.没收B村120万元人民币非法所得。 问: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正确。县国土资源局应对A公司和B村分别作出行政处罚;B村的用地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B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A公司的用地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2.4】 2004年7月10日,a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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