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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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三章 实习内容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五章 实习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符合本则第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 ()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一)实习人员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协议》自设区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之日起生效。 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人员应当依规使用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申请换领或者补发实习证实习证实习证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本则第十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设立的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对于不准予实习登记,设区市律师协会书面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抄送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不准予实习登记报抄送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申请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实习依照全国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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