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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录制的录音录像证据效力 眼下春节将至,讨债的人们抓住这黄金期日夜奔波,反复与欠债的交涉。有协议书、欠条或是借条等书面证据,即使讨要不到,拿着书证上法院或是仲裁机构,一般没有什么风险。但,要是双方之间在发生交易之初,仅凭口头君子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麻烦了。不过,现在科学技术手段多了,人们往往想到用手机、录音笔、录音机、针孔摄像机等摄录设备,去秘密套取债务人对争议事实所作陈述的录音、录像。可这些秘密录制的录音、录像,拿到法庭上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呢?许多人常常困惑不解。那么,我国法律上关于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联系法院审判实践,做些解答呈现给读者,以资参考。 第一,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笔者注:此规定为法院现行审判此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二、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第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肯定或者全盘否定都不可取。有时,私自录音、录像却是会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但有时它又纯粹是一种抑止违法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必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可选手段。 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往往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 私自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根据该规定,曾作为非法证据规定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同时,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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