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所有权学习资料与讨论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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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有权学习参考资料与问题讨论 第一部分 学习参考资料 1.陈华彬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王利明铸:《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物权法通论》,温世扬 廖焕国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11章。 5. 王泽鉴著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115页。 6.崔建远:《无权处分辩-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7. 王利明:《论无权处分》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8.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以下。 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物权法》草案中对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3、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公用部分权利的保护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突然发现自己所住楼宇的外墙上悬挂了大幅招牌,不仅影响了美观,而且还挡住了部分住住户的光线。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以侵权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拆除招牌,恢复原状。 案例二: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小区的门卫室出租给他人做小卖部,业主们认为自己在购房时已分摊了门卫室的建筑面积,门卫室应属于所有业共同所有,未经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他人无权出租。为此,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 问题:外墙和门卫房的所有权属于谁? 二、结合所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四至六)讨论专有部分的认定及专有权的内容。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行使案例(选自中国案例审判要揽 2004年民事审判卷)   物业管理纠纷随着我国城市高层住宅小区的迅猛发展日渐增多,且种类繁多,法律关系复杂,但我国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好这些案件,颇值研究。   原告人(上诉人):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汪艳秋,女,汉族,1969年出生,北方永乐第二中学,住丰台区。   被告:林燕青,女,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李恕,男,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李超,女,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汪艳秋,女,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赵刚,男,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王振秋,男,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邹霆,男,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朱琳,女,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魏向春,女,汉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被告:杨书蕴,女,满族,住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长安新城映日园。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我公司受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开发公司)的委托,负责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长安新城”项目的物业管理。被告汪艳秋购买了该项目映日园1号楼7单元602号房屋,并于2002年6月29日与我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长安新城业主公约”的相关约定,但被告私自封闭阳台,妨碍了我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也使我公司无法全面履行与大成开发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义务。在与被告协商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我与其他11名被告于2001年4月1日至5日交纳定金,确定购买了大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长安新城映日园1号楼的房产。2001年6月至7月,12名被告分别与大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阳台为白色塑钢窗的封闭阳台。大成开发公司提供的沙盘及口头多次承诺房屋为封闭阳台。入住后,我们发现映日园1号楼南阳台未封闭,且存在很多问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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