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论坛:2011经济法表格笔记-很实用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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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金融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 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 1.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 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基本分类 调制行为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 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 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 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 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 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其他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自为行为 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行为的四个要素 行为目的 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 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 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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