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 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 起诉状 一、概念 起诉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二、种类 根据不同的诉讼程序,起诉状可分为: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和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 三、起诉状的格式 起诉状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情况。 (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 (三)尾部为落款、附项、日期等内容。 ? 民事起诉状 一、概念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对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争执或其他民事纠纷,向应当作为第一审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二、起诉条件 (1)必须有民事权益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才能写诉状。这些纠纷应属于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2)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5)诉讼必须向应当作为第一审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1)标题。一律写“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2.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及其来源。 (1)诉讼请求。 (2)事实和理由。 (3)证据及其来源。 3.尾部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 刑事自诉状 概念 刑事自诉状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控告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 适用案件: 可以使用刑事自诉状的自诉案件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状 (1)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的书状,其他人无权提起。 (2)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3)是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书状。它既不同于上诉状,也不同于申诉状。 (4)必须是对法定的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书状,即对起诉才处理或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提起自诉的。 自诉条件: 刑事自诉状写法 1.首部 (1)标题。文书名称写“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文书名称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 刑事自诉状写法 2.正文 (1)案由。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3.尾部 写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自诉人签名或盖章、文书制作日期。 答辩状 一、概念 答辩状是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作出回答和辩驳的书状。 答辩状 二、种类 根据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答辩状和二审答辩状。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可分为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答辩状写法 1.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答辩人基本情况。 2.正文。正文部分有三项内容:答辩缘由、答辩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心。 3.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项、起诉人姓名或名称、起诉状制作日期。 上诉状概念 上诉状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有权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交的书状。 上诉状的写法 1.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正文 包括案由、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 3.尾部 模拟写作练习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相应的诉状。 李某的朋友张某一天突然把一台彩电送过来放在李某家里声称是另外一位朋友暂时寄放一段时间的。李某碍于情面,没有多问。后来某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查明是张某与其同伙所为。李某也被公安机关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窝脏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李某不服,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