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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5月7日施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贪污罪 1、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 (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A.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B.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C.携款潜逃的。 (3)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有的学者将贪污罪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情况: 狭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广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公共财物或其他财物或依法应当交公的礼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狭义贪污罪和准贪污罪即刑法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82条第2款、第394条)。 3、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 其次,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区别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3)贪污的共同犯罪问题: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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