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与法》第一章导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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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问题的提出 开始思考这一论题是在2000年初。长期在银行工作,让我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问题非常关注,并尝试对中外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行比较。 首先,中外银行的不良资产不是量的差异,而是质的差别。美国银行业长期以来总体的贷款拖欠率基本上保持在3-5%,实际损失率在1%左右。但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占比长期在两位数(见图1-1)。10%的贷款损失率意味着银行至少要有超过10个百分点的存贷款利差才能生存,而这对一个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水平从理论上来说意味着他们没有资格存在下去。 数据来源:①来自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按五级分类标准为26.1%,按四级分类标准为21.4%;②为BIS专家估算值,见BIS POLICY PAPER NO.6-August 1999;③来自IMF;④来自泰国银行《2000年监管报告》;⑤日本大藏省公布的日本146家银行自查统计数字,见谢杭生“日本的不良债权及处理方式”(《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6期) 其次,与许多国家不同的是,高水平的不良资产占比并没有让中国的银行大量倒闭,相反在不良资产问题并没有缓解甚至还在攀升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仍然运转良好,业务继续高速增长。实际上发放收不回的贷款,在让银行背上包袱的同时也为经济增长注入了额外的资源,它让原本按照正常的商业原则不可能维持下去的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继续,使经济能取得更高的增长率,反过来又为银行的业务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在一定的时期内是一种正反馈关系。然而从长远看,这又是一种透支行为,最终需要承担代价。金融危机就是一种方式。从银行业的实际运作来看,期待银行在经济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发放新贷款来盘活旧的不良资产是不切实际的,少有成功的例证。超过银行自身核销能力的不良资产最终需要有人来承担代价。中国1999年实施的不良资产大规模剥离也是其中一种方式。 第三,在中国银行业对机构特别是给国有企业的贷款难以找到降低不良率的背景下,增加对个人的贷款是不是一条出路呢?正如张杰所指出的,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本身既包含着外部化了的一部分社会收益,也反映了国有银行作为政府部门在提供私人金融产品时所必然伴生的效率损失,而这是国有银行自身的资本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及外部条件所决定了的。【1】,对个人放款有可能会安全很多。实际上,国外银行对个人的贷款一般都占到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中国银行业近几年已经是把增加个人贷款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降低总体不良贷款率的一条途径,而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中国银行业近几年已经把增加个人贷款放在突出的位置,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从1997年末的不足0.3%上升到2002年末的7.6%,2001年的个人消费贷款增加额占到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21%(表1-1)。2001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6179亿元,占9.6%,其不良贷款率不到1%,对降低其总体的不良贷款率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中国的个人信用应该如何规范呢?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 表1-1 1997-2002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情况表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报》及2002年2月10日《金融时报》有关数据整理而成。 最初,我主要关注的是个人征信问题,几乎是把个人征信等同于个人信用制度。的确,怎么强调个人征信在规范个人信用中的作用都不过分,近几年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一份真实、完整地反映个人信用行为的纪录,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是非常强大的。但是个人征信是难以孤立地运作的。当一个社会的信息还难以自由地流动或者说人们还没有普遍接受信息的自由流动时,当许多信息还在为某些政府部门所垄断作为行使权力的基础时,个人征信实际上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上海资信公司运作以来面临的尴尬就是很好的例证。另一方面,在个人信用交易中,个人作为信用的需求者、消费者,可能因为他的偿债能力或者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他在向大公司申请借款时,又是个典型的弱者,有可能被迫接受许多苛刻的条件。历史上关于个人信用的法例更多地从保护个人借款者的利益出发,比如限制利率,限制追账行为。【2】3】4】5】6】7】8】9】10】11】12】13】14】15】16】】18】【19】【20】【20】】【22】】】】【26】】。交易所以能够发生,是由于它能带来总收益的增加,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受益。本书拟将信用交易定义为建立在对交易对方信任的基础之上,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权益给付存在一定时间间隔的跨时交易(也可称为具有一定时间间隔的交易或称承诺交易),有时也特指借贷行为。它与钱货两清的瞬时交易的区别是不确定性,跨时交易亦即不立即给付对价,付出与偿还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付出后能否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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