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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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28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及五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同方119城市网络公司。 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马恒、沈纹、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同欣、陈南、高宏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控火灾的作用,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 )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0.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 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0.3 联网用户 (Network users) 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0.4 报警传输网络 (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 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0.5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2.0.6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 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2.0.7 信息查询系统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系统。 2.0.8 用户服务系统 (User service system ) 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 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3.0.2 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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