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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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固定资产贷款应坚持项目整体评估、审查审批,不得拆分授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及客户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审批同意后,新增授信额度加上原贷款余额超过原统一授信额度的,视同重新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行业、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用途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项目融资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置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宽限期不得超过建设完工后一年。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也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从业许可证(或核准书、备案表等),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要求; (六)符合农村信用社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如: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过或批复同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大型项目须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资本金比例符合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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