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docVIP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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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 说 明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认定,有助于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和诚信体系,完善行业内部人员执业制度法律法规,规范执业秩序和行业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良性发展。不良行为标准,是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针对不同的执业人员,根据各行业特点分别确定不良行为标准,做到有法可依,罚有所据。为避免产生歧义或混乱,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标准所涉及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对其他执业人员不涉及; 2、本标准所列之不良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引起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 3、不良行为标准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确定的原则是,优先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中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无实施细则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4、某些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只存在法律依据,没有针对执业人员的具体处罚依据,分为两种情况处理。若相应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似行为的处罚依据,参照执行;若没有规定,也无法依据更高一级的法律法规,暂留空白; 5、行为代码的编制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市[2007]9号文件),代码依次为:注册建筑师(M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N1)、注册建造师(P1)、注册监理工程师(Q1)、注册造价工程师(R1)。 注册人员 1.注册建筑师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3.注册建造师 4.注册监理工程师 5.注册造价工程师 依据标准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 1.注册建筑师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1注册 -1-01 变更执业单位,未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进行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4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M1-1-06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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