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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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对于不纠正的,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2)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十)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 第十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1)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5)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8)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创立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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