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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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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抵押权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4年司考金榜题名。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地役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宅基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 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除抵押合同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2、流质禁止条款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3、抵押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 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 A、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C、交通运输工具; D、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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