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docVIP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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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目录 概念 法律关系 探矿权客体 探矿权制度 相关知识 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变更 探矿权管理 探矿权管理法律制度 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延续 探矿权注销 探矿权转让 概念 法律关系 探矿权客体 探矿权制度 相关知识 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变更 探矿权管理 探矿权管理法律制度 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延续 探矿权注销 探矿权转让 展开 编辑本段概念    ?? 探矿权 exploration righ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其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为批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或称为他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在批准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不允许设立第二个探矿权,也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块内勘查矿产资源。 编辑本段法律关系   1、探矿权不是物权 物是物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物权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即没有物,就一定没有物权的存在,但有物却不一定形成物权;物权是物存在的充分条件,有物权的存在,就一定有物的存在。所谓物即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而物权则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它具有四特征:即物权是绝对权、是以物为客体、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具有排他性的特征。 ?? 探矿权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申请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即有权批准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准许其在特定区块内从事某种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以查明该区块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并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时,产生了探矿权法律关系。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系就已确立,而其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财富,不但其他义务主体无从知晓,探矿权人自己也无从知晓。这时的“矿产资源”不但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探矿权人无法也不可能对是否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按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对此进行直接的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显然探矿权不可能具备物权的绝对权、以物为客体、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等物权的特征,就是说,探矿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   2、矿产资源不是探矿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物权区别于债权及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这里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物质资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一方面,由于探矿权不是物权,其客体就不具有物权以物为客体的特征,探矿权的客体也就不可能是物,即探矿权的客体不是矿产资源就;另一方面,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系就已确立,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就已确定,而此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资料,还无从知晓,就是说作为物质资料的“矿产资源”还不存在,矿产资源也就不可能成为探矿权的客体。 编辑本段探矿权客体   探矿权的客体是指探矿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探矿权客体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 探矿权   1、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   探矿,顾名思义就是探矿权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进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矿种名称、赋存状态、品位、储量规模、开采条件(包括水文地质情况、可选性等)和有无开采价值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对特定区块内有无矿产资源的客观反映。这种认知和反映由于是受现有的科学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   2、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   探矿的目的是要在自然界寻找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财富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探矿是运用科学技术成果寻找和探索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寻找到矿产资源,就是对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的发现。因此可以说,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活动。只不过发现的成果的作用和意义没有象对自然规律的发现那样重大而已。   3、勘查成果是矿产资源赋存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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