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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科技期刊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态度都令人堪忧 周万峰 几十年来笔者写了若干篇关于齿轮的学术文章。有几篇已经发表了,但多数文章都未能发表。不能发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本文就审稿人方面的原因谈点看法。下面举3个例子(其实例子是很多的)说明。请读者批评指正。 例1、公法线长度的测量点怎么可能在基圆上呢? 学机械专业的人都知道,测量斜齿轮的公法线长度时轮齿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否则公法线长度是无法测量的(见图1)。标准斜齿轮公法线长度测量的有效齿宽的验算公式为: (1) 为斜齿轮的公法线长度,为斜齿轮分度圆螺旋角。教材、手册给出的就是这个公式。 图1 斜齿轮齿宽对测量公法线长度的影响 然1990年代北京一家工艺性质的杂志的审稿人却认为公式(1)中用分度圆螺旋角是错误的,应该用基圆螺旋角,即(审稿人指明为基圆螺旋角)。笔者认为:公式(1)用基圆螺旋角是概念上的极大错误。公式(1)之所以用分度圆螺旋角是因为分度圆在标准齿轮齿高的中点部位,公法线的测量点就应该在齿高的中点部位,因为在这个部位测出的公法线长度比较准确。如公式(1)用基圆螺旋角那怎么测量啊?公法线长度的测量点不可能在基圆上嘛!何谓基圆?基圆是渐开线的发生圆。基圆在何处?基圆在齿根圆附近。如果齿数少,基圆大于齿根圆;如果齿数多,基圆小于齿根圆,即轮齿上没有基圆了。轮齿上都没有基圆了,那公法线的测量点又在哪里?怎么测量?即便轮齿上有基圆(基圆在齿根圆附近),公法线长度的测量点也不可能在齿根圆附近嘛!因为无法测量啊! 无独有偶。一个国家级杂志的审稿人也认为公式(1)用分度圆螺旋角有问题。我非常不解:这二位审稿人怎么出现这样的概念错误呢?难道他们连教材、手册也没看过吗?当笔者指出北京这家杂志的审稿人概念错误时,这位审稿人还振振有词,牵强附会,强词夺理地进行辩解。辩论两个回合后,由于审稿人仍坚持己见不了了之。还有家杂志在与笔者争鸣时也认为公法线长度的测量点应该在基圆上。当笔者分析、论证指出它的说法错误时,他回信承认错了。读者诸公:由这样的人审稿,文章怎能发表呢? 例2、“两对齿轮进行比较,它们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这样的观点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拙作《论正传动齿轮机构尺寸减小的原因实质》和《高度变位齿轮不能减小机构尺寸问题的研究》两篇文章于1990年前后笔者曾与某杂志的几位审稿人争鸣了一年半的时间。前文的观点是:正传动齿轮是能减小机构尺寸的,但机构尺寸的减小并不是由于齿数减小所致,而是啮合角增大使然,与齿数多少无关。后文的观点是:高度变位传动不论按接触强度还是按弯曲强度计算,也不论齿数多少,其机构尺寸都是不能减小的,并给出例题进行验证。因为两篇文章的观点与教材的观点大相径庭,故多家杂志都不承认文章是正确的。有的审稿人的说法还靠点儿谱,但有的审稿人的说法却让人瞠目结舌。比如,一位审稿人说:“在同模数条件下,减少齿数可以减小机构尺寸。”他引用教材说:“采用正变位可以制造的小齿轮,当传动比一定时,如采用等移距变位传动(即高度变位传动——笔者),两轮的齿数都可以相应地减少,因此也就减小了机构尺寸。”他接着说:“要达到上述目的还需模数相同。如标准出动;变位传动,由知,变位齿轮的尺寸小。这里有个问题,怎样才能保证模数相等呢?从强度的观点出发,在功率相同的情况下,要使两对齿轮的模数相等,则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否则正如作者例题所证明的,减少齿数不能减小体积。” 审稿人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两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第一、他认为欲减小机构尺寸,两对齿轮的模数应该相等;为使模数相等,则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不相同。这是他第一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因为没有这样比的,也不能这样比,因为没有可比性。既然比较,那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就应该相同。不但材料和热处理方法应该相同,其他条件也应该相同。在相同的情况下,看看机构尺寸的减小到底是由于齿数的减小所致呢,还是由于啮合角增大使然呢。这是该审稿人第一个概念性的错误。第二、既然两对齿轮的材料和热处理方法都不相同了,还要模数相等做什么?无需模数相等,也不论齿数多少,就能证明材料好(热处理方法优良)的那对齿轮的尺寸小。这是审稿人第二个概念性、也是常识性的错误。这样普通的常识性的低级错误竟出自著名高校的一位老师之口,实在令人目瞪口呆。 其实,持“两对齿轮比较,它们的模数应该相等”这种观点的并不是个别人:教材、手册、科技书和不少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大都有这样的观点,只是它(他)们没有明明白白地写出来和说出来罢了。有位高级工程师看了我的文章后说:“如果两对齿轮的模数相等,减少齿数的那对齿轮的机构尺寸不就减小了吗?”我说:“你能使两对齿数相差很多的齿轮的模数相等吗?如果你能的话,请你做一个例题,我看看你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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