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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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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瞿兵认为,要确定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关键要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就本案而言,原告赵刚提交的QQ聊天记录具有可信度。双方所有关于商谈买卖的内容均是在名称是“梦想成功”和“邓明”的两个QQ上进行,号码稳定未更换;被告的公司同事张鸥向法庭作证,邓小明在出差的时期委托其与赵刚跟单,也能从侧面证实QQ名称为“梦想成功”为原告所有,“邓明”则是邓小明所有;且双方的QQ记录上有“邓明”留下的电话号码,法官曾按此电话号码打过去,接听电话的人正是被告。庭审中,被告确认与原告存在交易,但提供不了证据证实双方是通过QQ之外的方式进行交易的。综上,法官采纳了原告通过QQ进行交易的观点。 网聊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2009年11月02日02:50??兰州晨报   前不久,兰州中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出具妻子与网友的“QQ暧昧挑逗对话”要求离婚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以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起诉。而在另一起网友强奸幼女的刑事案件中,警方利用QQ聊天记录,确认罪犯的网上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一致,将罪犯绳之以法。同样是“QQ聊天记录”,作为判案证据为什么有的有效有的无效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就说明QQ聊天记录如果符合电子签名、数据文书的形式,那么就可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可行的、在法律程序上认可的证据链。   ■案例回放   案例1:破解妻子聊天记录 男子提起离婚被驳回   今年3月,张诚(化名)无意间打开妻子周梅(化名)的QQ聊天记录,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暧昧”的聊天内容。张诚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并将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张诚随后以妻子与网友的QQ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10月19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张诚的上诉。   案例2:强奸幼女拒不认罪 “QQ”作证领刑4年   近日,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一审判处涉嫌强奸幼女的罪犯冯唐新有期徒刑4年。   2004年10月22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警队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其不满1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一家宾馆被人强奸。刑警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冯唐新在2004年8月初与小丽通过网上聊天相识。2004年9月8日晚,冯唐新将小丽约到某宾馆,见面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害人亲属报案距发案时间已过去44天,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致使案件难以取得突破。而犯罪嫌疑人冯唐新也否认与小丽发生过性关系。办案刑警在确定冯唐新与小丽在“QQ”号上联系的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同一性后,获得了两人在“QQ”上的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出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信了公安机关搜集的“电子证据”,对罪犯进行了定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理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兴栋   主持人: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有哪些突出的特点?在司法活动中有哪些弊端?   王兴栋: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信息被当作证据使用时,统称为电子证据。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等特点,这也是其作为证据的弊端所在。所以对电子证据正确的认识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证。   韦理:由于电子证据多种多样,具体到案件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还是要把握“查清案件事实”的主要原则。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决定了其证明力欠完整,如果将其作为独立证据运用于判案过程中容易造成错判。在案例2中,电子证据是通过侦查活动还原为与真实世界前后连贯的事实,侦查结果为电子证据提供了相互印证的依据。而案例1中,当事人自己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只是个人行为,而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所以是无效证据。   主持人:目前人们的许多生活信息,甚至生活行为都是通过电子信息传递完成的。一旦这些信息触及法律,虚拟的电子信息如何走到现实中充当证据呢?   韦理:因网上聊天都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在案例1中,张诚提供的“周梅上网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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