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阄”不合法MicrosoftWor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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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阄”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合法 作者:曹飞洋??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发布日期:2013-03-27 ???查看次数:57次   ■?案例回放   2012年11月16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受该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采用询价方式就该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组织采购。让人吃惊的是,依法确定的三家供应商竟然报出了与项目预算一致的价格,同为95.88万元(项目预算已在询价采购文件中标注)。   三家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条件均符合采购需求。鉴于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以最低价确定成交资格,采购代理机构提议以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询价小组对此没有表示反对。其中一家供应商通过抓阄取得了成交资格。   问题一: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推荐评审方法?询价采购是否可以通过抓阄确定成交人?   问题二:三家供应商是否存在私下串通嫌疑?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地做好组织、服务工作,为采购活动创造良好的评审环境,营造客观、公正的评审秩序,确保评审过程顺利进行,比如评审现场安排、评审专家召集、评审资料准备、询价过程规划、评审纪律维护和评审意见记录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评审人员进行倾向性、误导性解释和说明,更无权随意干扰或左右评审专家独立行驶评审表决权。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不熟,对事实认定不清,错误地认为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于是越俎代庖,建议询价小组以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随意扰乱询价小组的正常评审思维,干涉询价小组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把专家评审大权揽于自己手中,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理。   对于询价小组来说,采取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有两处不妥。   其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本案例中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无法以价格高低定胜负,但报价最低成交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质量和服务相等。三家供应商均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一致,但质量和服务未必相等,按照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的评审原则,如果对各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进行细致比较,是很容易分出高下的。   其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抓阄想法后,询价小组受其影响,未能独立地以科学的态度、理性的思维、正确的方法进行评审,最后评选出合法的成交人,而是默认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这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当然,这或许与询价小组成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实际操作经验不足有关。   对于问题二,本案例中的三家供应商并不是初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对询价采购的评审原则比较熟悉。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会出现三家供应商的报价相同,且与采购预算一样的现象呢?   后来经过了解,三家供应商在参加建设部门组织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大多以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先由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一个合理定价为最终中标价格,然后通过摇球或抓阄方法,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这种做法目前只在部分省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推广,在政府采购领域找不到法律依据。   三家供应商报出与项目预算一样的价格,原因之一是误以为本次询价采购也会采取上述方法确定成交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这只是一种假设,三家供应商私下串通的可能性极大。   面对这种情况,询价小组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对三家供应商进行细致的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评审,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成交人(即三者价格一致、质量一致、服务一致,难分仲伯,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则应当场认定三家供应商私下串通,按废标予以处理。   就算三家供应商没有私下串通,也不能以抓阄方法确定成交人,一则这种做法改变了《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采购价格为先、兼顾质量和服务的评审原则,于法于理不符;二则给了供应商太大的自由报价权,不利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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