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七讲)不当得利的类型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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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七讲 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解释适用与发展》 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时间:2009年5月29日 晚上18:00—20:00 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学术报告厅 主讲人:王泽鉴 工作主持人:罗培新 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教授、博导2005年4月14日“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关于“马家学取得中奖彩票及兑领奖金的行为不合法,属不当得利,应将已兑奖金400万元返还给李平”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前面说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不是因为它属于债权,这句话不是很正确,这个地方是不当得利有名的争论,这不属于给付不当得利,而是属于侵害他人不当得利。问题在于认定不当得利的取得,有一个“不法说”,和一个“权利内容归属说”。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们知道法院采取了“不法说”,就是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行为的不法,那么现在都认为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不是行为的不法,而是取得了应该归属于别人的权利,是“行为归属说”而不是“行为不法说”。所以看看一个简单的概念的用语,就能够让我们借着这个问题讨论很多的问题出来,当然这个争论并不是绝对的,今天讲的每一个问题我都是从另外多数的观点去说它,一个问题可以用不同的观点争论,有甲说就有乙说,众说纷纭。 最后一个案子,有一个人捡到一个钱包,他拿回家,被所有人看到,于是就主张这个钱包的不当得利。这个案子的重要性就是说这不是给付不当得利,而是侵害别人权益的不当得利。这就是说占有本身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捡到钱包你没有取得所有权,至少还没有存进银行以前你就没有所有权。但是你为什么不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很简单,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就要证明我是所有人,主张不当得利就主张我是占有人,那么这个要件不一样,所以占有本身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在看了几个案子以后,我们现在来尝试做一个类型化的分析。 关于不当得利,我们讲了很多案子,当然还有更多的案子,我希望各位同学能上网找出案子,并把它们分类归类起来。但是不当得利这么多,到底有什么类型可以考虑,类型的定义就影响到不当得利要件的构成。所以这时候,我们发现如果用归纳的方法来看待的话,不当得利的研究有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各有支持者。一个是统一的见解,我不管什么案件都这么说,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应该返还。我就是用要件来概括所有的不当得利,统一在一个更高的原则之下,或者是衡平原则,或者是公平原则,或者是权利保护原则,那么要找一个原则来认定何为无法律上依据的话,越抽象,越概括就越难认定。在具体的时候,你看这个类型可以适用,那个类型也可以适用,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处于两难之间,讨论了很久也很难说哪一种更可取。所以台湾的法律接受德国法也接受日本法,和瑞士一样都采取非统一说的类型论。就是说有一个原则没有错,但是要根据它的类型来判断何种情形构成不当得利,何种情形不够成不当得利。 为什么要采取类型说呢?一是容易学习,学习的时候可以很快认定属于哪一个类型。比如说我的车子停在别人的停车场,人家就找一个公司把车子拿走了,停车场所有人可以向停车人主张不当得利,一个是使用停车场的不当得利,一个是侵害土地的无权占有,妨害除去返还请求权,现在我请人把车拿走就是费用支出返还请求权,也是不当得利。这样让我们就个别的案子的学习就很容易。第二就是容易理解。比如九十二条那么抽象,看到每一个案子都去想的话就不得了了,很难判断,就难以学习了。第三,不利于法律适用,不同类型的不同原则可以分析它的要件。比如刚才一个案例的最高法院提出的“不法”,这个“不法”是说取得利益基于不法的行为,但是取得利益的归属属于谁的问题等等就容易判断、认定它的要件。第四,从比较法的趋势来说,德国采取非统一说,瑞士采非统一说,奥地利采取非统一说,日本也采非统一说,台湾当然也学习人家了。最近英国的不当得利也分两类,就是移转的不当得利,和侵害行为的不当得利, 所以我们说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一个是基于一方给付不当得利,一方是因为侵害行为而造成的不当得利,这个已经在操作上比较方便。当然很多人反对它,这个没有关系,我只是说的是一个趋势,或一种见解,并不是每个人都这么认为。 前面的案例我都已经做了分类,但是现在我选定一个情形,这是我平常在台湾教书的一个方法,也是一个思考的方法。我举个例子,比如我在上课,讲条件和期限的时候,我通常不说条件是什么什么,我会举十五个例子,一一问学生。台湾有一个命题一直在讨论,“反攻大陆是条件还是期限?”当时台湾的蒋老先生有一句名言:“一年准备,两年反攻,三年扫荡,五年成功。”那么反攻大陆“五年成功”是条件还是期限,这是政治题,是看政治意识。这个当然不是期限应该是个条件,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有人说反攻大陆,这个房子就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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