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案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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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案例解读 为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联合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于2012年8月13日正式对外发布。6部门联合发文,条文通俗易懂,实用性操作性极强,体现了国家对消防安全宣传的重视。 消防安全,宣传系于一半。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宣传工作,让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真正理解消防常识,掌握消防基本技能,提高防范意识,让消防安全常识“飞入寻常百姓家”。本报推出了“聚焦消防安全”专栏,将陆续刊登《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案例解读,今日刊登第一期,敬请读者们关注。 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案例:2011年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电除雾装置起火。公司员工发现火情后,先组织员工自救,在自救无果后才拨打119电话报警。此时大火已经将3层楼高的电除雾装置包围,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出动5个消防中队的17台消防车、110名消防官兵赴现场,经过约3小时扑救才将大火扑灭。 解读:之所以会出现不报警和报警晚,主要有五个方面原因:一是别的单位或别人的房子失火,认为与己无关,甚至隔岸观火、幸灾乐祸。二是有人以为拨打“119”要收费,顾及眼前利益,以致因小失大。三是不敢报警,害怕报警后,要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四是存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可以扑灭,延误了灭火时机。五是不能及时发现火灾。巡查、值班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正确报火警方式是:外线电话直拨 “119”,内线电话拨外线后再拨“119”。报告火警时,应讲清起火单位或居民、村民户主的名称、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有无被困人员、有无爆炸和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并说出附近有无明显的标志,然后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案例:2012年7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消防大队接到“96119”电话,有群众实名举报称某网吧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消防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网吧内擅自搭建阁楼;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有明显缺损现象;消防通道和出口被遮挡严重等,这些都构成了严重火灾隐患,此外很多顾客在网吧内吸烟。消防人员立即责令该网吧停止营业,依据《消防法》进行了临时查封,责令负责人按要求迅速整改,及时避免了酿成火灾事故。 解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消防部门有限的警力难以做到“明察秋毫”。为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了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开通了“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电话,并由专人负责,24小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消防工作,提高群众投诉、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及时消除各类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三条: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案例:2012年8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街头一城市室外消防栓,被一辆小轿车撞断,水柱高达六米,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导致近200余吨自来水流失,所幸自来水公司及时赶到现场,将周边的管网阀门关闭,才能及时将消防栓修缮。 解读:公共消防设施是维护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稳定,提升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消火栓遭到严重破坏,已经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执勤灭火,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提高了城市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偷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确需挪用、移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施工的10日前,向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承担有关费用。违者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案例:2011年7月22日3时53分,一辆号牌为鲁K08596的宇通卧铺大客车(自山东威海开往湖南长沙),行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938公里处时,车辆后部突然起火,当地消防官兵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奋力组织扑救,但由于火势燃烧迅猛,人员来不及疏散逃生,41人被大火死亡。事发后,据参与现场扑救的消防官兵介绍:当时火势燃烧非常迅猛,消防官兵赶到现场时,整个车辆已经是一片火海。相关专家调查发现,导致火灾发生和迅猛燃烧的原因是车上乘客携带有易燃易爆物品,也就是说易燃易爆物品的携带加速了火势的燃烧或扩大的火势燃烧程度。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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