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鑫裕市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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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鑫裕市场管理制度

PAGE PAGE 1 昆明拓鑫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米兰园标准化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品准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进入流通领域用于交易的商品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具备该标准。 (二)、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有商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5、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四)、国家规定需要通过强制认证的商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 (五)、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四条、下列商品不得进入流通领域 :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国家禁止出售和收购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四)、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商品; (六)、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商品;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商品; (十)、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 (十一)、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 (十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十三)、迷信品、违禁品、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 第五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管辖区内的商品质量实施监管,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商品及其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商品进行查验,严把商品质量关。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实施商品准入为由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 第九条、本制度由昆明拓鑫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米兰园标准化农贸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五月六 昆明拓鑫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米兰园标准化农贸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突发或特殊消费安全的预警和监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要商品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发现有可能或已经危及消费安全的商品,要求有关经营者将该商品的相关资料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人口保障辖区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就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消费者申诉和有关组织反映比较集中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向经营者发布商品备案目录。 第四条、重要商品备案的时间、期间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随商品备案目录通知书同时告知经营者。 第五条、经营者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重要商品备案目录,对拟销售或正在销售的相关商品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第六条、重要商品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销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及产地 ; (三)、商品名称(品名); (四)、商标; (五)、规格、型号或批号; (六)、进货数量、进货日期; (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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