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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会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方法(一)
第一部分:概述
一、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在2011年6月18日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在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2011]300号文所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下表.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行次 行业(小企业) 人数(人)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1 农林牧副渔 50(含)-500 2 工业 20(含)-300 300(含)-2000 (3000) 3 建筑业 300(含)-6000 (3000) 300(含)-5000 4 批发业 5(含)-20 1000(含)-5000 (1000) 5 零售业 10(含)-50 100(含)-500 6 交通运输业 20(含)-300 200(含)-3000 7 仓储业 20(含)-100 100(含)-1000 8 邮政业 20(含)-300 100(含)-2000 (3000) 9 住宿业 10(含)-1000 100(含)-2000 (3000) 10 餐饮业 10(含)-100 100(含)-2000 (3000) 11 信息传输业 10(含)-100 100(含)-1000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含)-100 50(含)-1000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 100(含)-1000 2000(含)-5000 14 物业管理 100(含)-300 500(含)-1000 15 租赁和商业服务 10(含)-100 100(含)-8000 16 ? 其他未列明 10(含)-100 [2011]300号文与[2003]143号文的主要区别:
1、增加了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上表中各指标下限(不含下限)以下均为微型企业。
2、增加了新行业,上表中的1、7、11、12、13、14、15、16均为[2011]300号文新增加的行业。
3、拆分了一些行业,[2003]143号文中的住宿餐饮业在[2011]300号文中分拆为住宿业和餐饮业两个行业。
4、调整了部分行业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其中:工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调低了营业收入的指标,建筑业批发业调高了营业收入的指标,上表中营业收入上限括号内的指标是原[2003]143号文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但是,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1、简化,采用历史成本核算,减少职业判断
2、可选,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不能同时执行两种准则。
对于小企业非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定。如发生这一类业务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规定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如果小企业发生了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财政部对小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具体规定后,再从其规定。
3、尽可能与税法保持有一致,表现在
(1)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计价、折旧和摊销等与税法基本一致。
(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与税法基本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尽可能与税法保持一致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消除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以达到简化核算的目的。但是,因为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依据不同,所以,不仅永久性差异不可能消除,而且部分暂时性差异也无法消除。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加减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4、转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产生以下三种情况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
(2)因经营规模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
(3)因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金融企业。
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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