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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04年12月1日实施 新法共9章80条 总则 传染病预防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疫情控制 医疗救治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新《传染病防治法》确立了如下五项具体制度框架: 传染病预防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传染病控制和救治制度 传染病监督制度 传染病财政支持制度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2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3 传染病病种分类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新)—26种 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纳入)——11种 4 某些传染病病种的特殊管理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5 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6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7 单位和公民的义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2)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 公民权益保障 § 隐私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在无法同时满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需要根据一定的社会标准进行利益评估和平衡,对任何一方的过度倾斜都不是明智和符合理性的。 §及时救治权和不受歧视权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16条) §医疗救助权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62条) §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报酬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41条) ???? §法律救济权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奖励与抚恤 第11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特殊人员的防护、保健措施 第64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二部分 传染病的监督管理 (第6章) 1 监督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 2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53条) (1)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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