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培训度2013-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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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内容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共分十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共分三个等级; 工伤复发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鉴定费用 初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再次鉴定结论改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鉴定结论满一年后伤情变化作复查鉴定且结论改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前提: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医疗诊断证明(病例卡、出院小结、影像诊断报告等)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申请→(医检)→面检→出鉴定结论→签收结论 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申办地点:人保局底楼13号窗口 荣乐东路2378号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原则必须遵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 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 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停工留薪待遇 辅助器具待遇 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致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抚恤金 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 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停工留薪期的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待遇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乘以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 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工伤后,享受上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上表中由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谢谢! 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培训 松江人保局 社会保障科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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