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真题答案与解析(2002年-2011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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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司法考试试卷答案与解析(2002年)  15.答案:C   解析: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本题ABD都属于“非人身性的”条约。只有C项是属于政治性人身性条约,可以不予继承,应为答案。 16.答案解析:B 此题关键是理解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家责任是国家因违反其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不当行为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国家不当行为构成要件包括:(1)是可归因于国家;(2)行为性质上违背国际法义务。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科技迅猛发展,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外层空间控制以及国际海底开发等领域活动日益频繁,这些活动虽不是国家不当行为,但确容易给其他国家带来潜在的威胁或损害,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依据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这些行为不是国家不当行为,国家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明显有违公平法理。因此,国际上为了解决这些行为给他国造成损害时国际责任承担问题,制定了一些公约如《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国家责任视为一种新的国际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创立了三种新的责任制度,分别为:(1)国家责任制,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的赔偿责任;(2)双重责任制,即国家与营运人(具体致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国家应保证营运人赔偿,营运人无力赔偿部分由国家负责赔偿;(3)营运人自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本题中,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均采第二种责任制度。甲、乙两国既然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然应依照公约规定双重责任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故B项正确。其中A项是国家责任制,C项是营运人责任制,均不符合题意。   17.答案解析:C 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除非两国之间有关于相互引渡的双边条约,否则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本题中,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所以丁国没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詹氏引渡给任何一国,因此A、B错误。本题设计另外一个考点是国家的管辖。在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冲突时属地管辖优越。由于詹氏多次在公海从事海盗活动,而海盗行为是国际犯罪行为,各国依据国际法都对其享有管辖权,因此丁国可以逮捕詹氏并进行审判,C项正确。詹氏虽是甲国人,但一国警察制度只是各国国内治安行政管理制度,警察行使职权仅限于一国之内特定的社会治安事务,不可能到他国行使职权,因此D项错误。   18.答案C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反报和报复的区别。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的回报;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两者的区别主要是针对的对象不同。本题中乙国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由于甲乙两国没有相关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因此,双方的做法都称不上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并不是一种不法行为。只是一种不友好,不礼貌的做法。因此甲国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C正确。   55.答案:ACD   解析: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调整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表现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从属于任何外来意志的性质。平等原则是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国际交往中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国际人格,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制度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体制,制订对外政策,申请参加国际组织,自由地决定同他国的建议缔约、互派使节、往来等。本题中,A项是一国自主选择确定国家政体形式的,C、D项是一国自主决定对外交往的,因而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均正确。所谓不干涉内政原则含义是,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内政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家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是对于一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各国有权采用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条件是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合法根据并且严格地在国际法律框架下进行。对于人权的问题,我国的基本立场是人权可以成为国际保护的对象,但本质上人权是一国内政的事项,人权从属于主权,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以所谓“人道主义”为借口,为其自身的私利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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