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总论by巽风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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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 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对一个国家而言,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比较) 1、国际性:本质上体现国家之间的关系。 2、广义性: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冲突性:法律适用、平行诉讼、域外送达与取证 第二节 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一)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中的概念 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发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二)产生的原因 1、客观基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大量产生; 2、在同一个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 3、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会产生冲 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第三节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途径 (一)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国际私法中最主要方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先直接,后间接)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 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 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类规范既可以规定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但在商事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和种规范,如关于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问题的规范。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双重性:国际、国内 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与理论 差异性: 各国认识不同 一、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1、散见式:1804 年《法国民法典》 2、专章专编式:我国《民法通则》第8 章;《海商法》第14 章;《票据法》第5 章; 《民诉法》第4 编;《仲裁法》第7 章。 3、单行法规式:我国2011 年4 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4、法典式:1896 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二)国内判例: 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源; 大陆法系国家也起重要作用。 二、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 协议。 1、统一冲突法条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的条约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二)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 1、分类:强制性、任意性 2、效力途径:间接途径——当事人协议选择(任意性); 直接途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强制性) 国际惯例在中国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 条第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 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规定所指的可以适用的国际惯例应当是具有实 体规范性质的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是: 我国没有参加相关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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