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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适用by巽风儿.doc
民事能力的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较多国家采用)
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3.适用法院地法
小结:以上三种均有一定道理,但不宜绝对化。
(二)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1.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1)主张
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2)主张由失踪人的住所地国法院管辖。(3)失踪或死亡
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
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1)依失踪人的本国法。(2)依失踪人的住所地
法。(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
则适用法院地法。(4)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以内国
法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通行原则: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住所地法或者 国籍国法。
2.依属人法无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主要指商务活动)
3.对于不动产法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的所在地法。
第三节 法人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国际通行做法: 依法人的属人法解决
小结:我国关于自然人、法人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包括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情况) 法人 基本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 登记地法 例外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14 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物法”仅具有
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人法”具有
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 )发展: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对于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以法院地法为依据,但由于动产之所在地,特别是权利财产或无
体动产之所在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故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其鲜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
大致有:
①对于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以其物理所在地为准;
②对于有体动产,物之所在法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某些国家在其立法中对动产
所在地加以时间限定;二是就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而言,以发送地或目的地作为其物
之所在地,或者以从事运输的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为准;三是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多以其登记、注册地为其所在地;
③对于权利财产或无体动产而言,其情况较为复杂。按照许多国家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无
体动产所在地原则上以该无体动产能够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点为准。
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这一原则主要用来解决以下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①物权客
体的范围;②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④物权的取得与变动;⑤物权的
保护方法等。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目的地法、发送地法、所有人本国法。
2、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国法。
3、法人消灭之后的财产归属,一般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4、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据条约解决,无条约规定则可适用占
有人或先占者的属人法。
第二节 中国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船舶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 第三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 述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1、以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2、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学说标志:16 世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
(2)立法标志: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
3、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二、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一)分割论与单一论
1、分割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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