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律适用by巽风儿.docVIP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by巽风儿.doc

民事能力的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较多国家采用) 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3.适用法院地法 小结:以上三种均有一定道理,但不宜绝对化。 (二)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1.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1)主张 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2)主张由失踪人的住所地国法院管辖。(3)失踪或死亡 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 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1)依失踪人的本国法。(2)依失踪人的住所地 法。(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 则适用法院地法。(4)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以内国 法的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通行原则: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住所地法或者 国籍国法。 2.依属人法无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主要指商务活动) 3.对于不动产法律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的所在地法。 第三节 法人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国际通行做法: 依法人的属人法解决 小结:我国关于自然人、法人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包括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情况) 法人 基本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 登记地法 例外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14 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物法”和“人法”。“物法”仅具有 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人法”具有 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 )发展: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对于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以法院地法为依据,但由于动产之所在地,特别是权利财产或无 体动产之所在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故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其鲜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 大致有: ①对于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以其物理所在地为准; ②对于有体动产,物之所在法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某些国家在其立法中对动产 所在地加以时间限定;二是就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而言,以发送地或目的地作为其物 之所在地,或者以从事运输的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为准;三是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多以其登记、注册地为其所在地; ③对于权利财产或无体动产而言,其情况较为复杂。按照许多国家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无 体动产所在地原则上以该无体动产能够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点为准。 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这一原则主要用来解决以下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①物权客 体的范围;②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④物权的取得与变动;⑤物权的 保护方法等。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目的地法、发送地法、所有人本国法。 2、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国法。 3、法人消灭之后的财产归属,一般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4、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据条约解决,无条约规定则可适用占 有人或先占者的属人法。 第二节 中国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船舶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优先——运输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法 第三章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 述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1、以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2、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学说标志:16 世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 (2)立法标志: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 3、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二、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一)分割论与单一论 1、分割论是

文档评论(0)

带头大哥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