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妃子等级制度的形成及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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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妃子等级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清朝妃子等级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篇一:清代的后宫制度 从选八旗秀女看大清后妃制度 内容摘要:清代后妃制度是随着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发展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清代从1636年皇太极改用国号“大清”,到1911年宣统皇帝逊位,共经历了十一代皇帝,除宣统皇帝年幼未婚外,其他十位皇帝先后册立了二十六位皇后,各种答应、常在、贵人、嫔、妃的数量更是难以估量的。除此之外,更多的八旗女子都要经历夜以继日的选秀女、记名、复选、册封等仪式。封建专制君主将这些女子视为己有,束缚了她们的婚姻自由以及人生自由,这种后妃制度是同八旗秀女的悲惨命运共存的。直至清末,年幼的宣统帝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退位了,这种为统治阶级上层人事服务的制度也便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和清王朝的灭亡而宣告结束。 关键词:来源 命运 变迁 我国历代君主选择天下美女“充侍后宫”据为妻妾,同时使役大量宫女,由来已久,仅见于历代史籍中的有关记载就不胜枚举。清代自建立以来,逐步形成了一种后妃制度。清代自顺治以来迄于光绪,经常拣选八旗秀女,视为重要典章制度,从未间断。被选中的这些女子中,除极少数人能“飞上枝头变凤凰”外,大多数人便开始了被封建伦理制度束缚的悲惨命运。这种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封建制度的确立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成为一种为统治阶级上层人士服务的封建制度,对清代皇族王室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清代后妃的来源——选秀女与宫女 清朝入关后,每三年在固定的八旗内部选一次秀女,其目的在于“或备 各廷主位,或为皇子、皇孙拴婚,或为成亲,郡王及亲,郡王之子指婚”并制订有一套严密的选秀女制度。 1. 选秀女的范围 清代选秀女订有严密的制度,仅仅挑选秀女的范围,各朝就有许多规定。 顺治朝规定:凡满、蒙、汉八旗官员,另户军士和闲散壮丁的女儿,年至十三岁时,都要参加每三年一次的挑选秀女,到年至十七岁以后,谓之“逾岁”,就不再参加挑选了。康熙时又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后族近支或母系“宗室觉罗”之女者,均可声明免选秀女(嘉庆时复列入应选)。乾隆八年的谕旨又规定:选秀女时,外任旗人之女,若一律送京阅看,路途遥远,不免往返跋涉之劳,嗣后外任文官同知以下,武官游击以下之女,停其送选。可是到了乾隆二十三年,又经奏准“嗣后遇到阅选秀女之年,将各旗佐领下附入之额鲁特及岁之女,一同入选。”这样,挑选秀女的范围又扩大到各旗佐领属下的额鲁特蒙古之女了。 嘉庆五年时,皇帝觉得自己后妃的亲姊妹和其他人一样参加备选秀女,选中后,有的还赐给近支宗室为福晋,不合体统,决定嗣后自嫔以上后妃的亲姊妹,可免选秀女。另外,过去挑选秀女,公主下嫁后的生女一样也要备选,选中后入宫再做皇帝的妃嫔或配给近支宗室。这种婚姻制度,在封建制已有相当发展的社会里,从人伦和血缘上实在说不过去,而以往一直如此,到了嘉庆六年时才规定,嗣后挑选秀女时,公主之女著加恩毋庸入选。从此,才消除了这种不合理的现象。 道光二年,又令八旗满、蒙、汉军内旗人抱养汉人之子嗣所生的女子,不必备选秀女,原因就是这些人将来入汉籍,而宫内不选汉女是清朝的祖制家法。 2.选秀女制度 ② 合乎标准的八旗女子,到了适龄,除在北京的先报名本旗外,外任官员的女子,皆须先期送到北京。在报名阅选秀女时,如果确实是残疾不堪入选者,需要由族长、领催、骁骑校、佐领等的层层审批,呈报到各旗都统声明原因,由都统咨行户部,由户部奏准皇帝,才准免选。 到了选期,由旗署官员会同户部司员,按照“旗别”次序,分排领至神武门东栅栏,由带排章京负责管理,在由领排太监领入宫内,在顺贞门前集齐,再按事先排好的排单顺序进顺贞门备帝后们选看。引见时,每五人为一班,当意者,则留下牌子,再进入复选,不留者,则撂牌子,被淘汰出局。 经过引阅后的秀女,其中不被选入者,撂牌子后可以得到赏赐,以后便可以自由婚嫁了。所得到的赏赐根据其父的品级也有所不同,品级较高的,得到的赏赐也较多。而经过选阅后入选记名的秀女,还要复选一次,在未复选前,不得自由婚嫁,违者上至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下至族长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八旗则例》载,秀女记名期为五年,记名期间,每月给以银两,其数目是:三品以下人员之女记名者,每月给银一两,复选如再落选,既可以退出记名,自由嫁娶。如记名过五年才退出记名的,另外再加赏银20两。因某原因从未入选,或记名后久不复选,过了五年仍未得到退出记名的明文,那么,这样的女子只好终身不嫁了。被选中入宫的秀女,如果得到了皇帝的封号,就是内廷主位了,直到死也不能出宫另嫁。 清《八旗则例》卷七规定:“凡应选之秀女,未经选验以前,不准私行许聘出嫁,违者交部治罪,如选验时适有事故,不及阅看之秀女,年末及岁尚可候者,候下次验选,若十八岁至二十岁者,该旗都统查明迟误缘由,具奏请旨。” 这则规定严格的控制了符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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