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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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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精神,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本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第三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其业务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各会员筹集而成,会员人会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任务如下: 1、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社会互助保险及其它相应险种的社会互助保险活动。 2、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年满18岁的职工和工会会员,承认本 会章程,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八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要交纳会费,于会员人会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会员对已认可、但未交纳的会费不得以对互助会或对其他会员的债权抵销。 第十条 会员未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不得将会费转让他人抵偿债务或做债务担保。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互助会举办的各项互助保险活动; 2、推举和被推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3、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按规定享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收益。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2、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3、交纳会费,并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险计划; 4、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的活动; 5、对互助会诚实、信用,不从事损害互助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1、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的报告; 2、推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成员; 3、审议通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发展规划和财务报告; 4、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修改互助会章程; 6、决定互助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理事会建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推举产生。每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决定事宜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互助会的发展规划; 2、确走互助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3、听取并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互助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5、提出互助会章程修改方案; 6、聘任和解骋管委会的正副主任,决定对其的奖惩; 7、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若干中心城市工会代表和社会保险专家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互助会的会长、福会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当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日常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管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可以连聘。主任为互助会法人代表,管委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的职权是 1、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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