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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因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如何才能申请抵扣该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
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和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农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财税〔2002〕10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
因此,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若销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若销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向农业生产单位(农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11-8 13:2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5]187号
发布日期:2005-11-8 13:28: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 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 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
???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 (二)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市内跨县、区收购农业产品时,可使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 (三)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省以外的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或收购地税务机关不予领购收购发票,可以申请收购地税务机关代开。因收购地税务机关不予领购或代开发票的,可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收购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查验登记后,持《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收购农业产品,并逐笔登记,回所在地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查验人填写《税务机关查验清单》(附后)后,再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 (四)对于自行将农业产品送至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可向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三、关于农业生产者个人与经营者的界定问题《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第三条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直接从事农业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农业产品买卖业务者。鉴于农业生产者个人和经营者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情况复杂,由各县级国税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具体界定。
??? 四、关于收购农业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问题收购农业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时,应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货物销售发票,可按照《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冀国税发〔2000〕29号)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其发票必须是套印XX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河北省国
[转载]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
(2011-12-28 13: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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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用一下!
原文地址: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作者:玲儿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发售收购发票时应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收购发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1、农产品抵扣凭证使用范围,主要涉及农产品的抵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对“农产品”再次明确,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的。这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且在申请领购收购凭证前,须向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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